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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及相关规定,2021年西宁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7名事业单位医务人员(其中:定向招聘我市的基层服务项目生或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范围分别面向全国、全省、全市(定向招聘)招聘。其中面向全省招聘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的退役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面向全市定向招聘的范围包括在我市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生以及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每人限报1个岗位(具体招聘岗位见招聘计划表)。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二、报名方式、时间、开考比例及加分审核
(一)报名方式。此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9时-4月25日18时,缴费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9时-4月28日18时。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开考比例。网上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缴费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调整招聘岗位计划,相关情况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若取消招聘岗位的,允许考生对报考岗位进行调剂,考生不同意调剂的,退还报名费;若保留招聘计划的,正常进行考试。调剂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9时至18时。定向招聘岗位如达不到1:3比例或无人报考的,调整为非定向招聘岗位。
(三)参加报名的退役士兵(不包括面向我市定向招聘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在 5月 6日9时—5月8日18时将本人身份证、退伍证等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加分审核页面进行加分条件审核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报考大通县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无需上传相关资料。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
三、笔试时间、内容、成绩测算及答题要求
(一)笔试时间为2021年5月22日(星期六),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科目包括《医疗卫生类综合应用能力》(中医临床岗位、西医临床岗位、药剂岗位、护理岗位、医学技术岗位、公共卫生管理岗位)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门,满分各150分,分别占笔试成绩的50%。笔试和面试成绩又分别占总成绩的60%和40%,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笔试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成绩=(《医疗卫生类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之和÷《医疗卫生类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试卷满分之和)×100 +政策加分。
(三)进入面试考生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四)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为1:1(或不足1:1)的,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按同类岗位(同类岗位是指所测试的《综合应用能力》类别或《综合基础知识》科目一致,且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大于1:1的岗位)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环节的最后一名考生的成绩为标准来设定。
(五)笔试答题要求。笔试时必须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四、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结束后20天左右,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现场资格审查工作,市直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由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户籍、毕业证件、学历验证报告、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同意报考证明、加分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毕业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资格审查结束后,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取消其招聘资格。
五、面试及总成绩公布
(一)面试为综合素质测评和专业化测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拟聘人员。总成绩相同的,优先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优先招聘条件不能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以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低排序确定拟聘人选。
(二)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四)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为1:1(或不足1:1)的,将在面试通知中明确合格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招聘资格。笔试单科缺考、成绩无效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
六、体检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考察(政审)资格,空缺岗位依次递补。
七、考察(政审)
考察工作,市直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根据有关规定,在组织考察(政审)时要对考生的个人诚信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相应处理。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以及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九、其它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受到行政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需报考的,在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上述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在网上报名期间,需将当年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以图片的形式上传,未能上传的审查将不通过,隐瞒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加分条件
1.报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岗位(包括定向全市招聘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
2.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的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5分。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以上加分人员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四)招聘岗位学历和专业认定。
1.招聘岗位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旧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招聘岗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教育部“学信网” 无法验证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以及学位证书中的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不能参加报考。
2.现场资格审查时,对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除2021年的应届毕业生外,若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须在拟聘用人员公示前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完成网上学历认证或联系毕业院校予以解决。2021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在拟聘用人员公示前进行网上验证。
3.2021年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招聘,但必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2021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时如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不填写毕业证书编号,但所学专业要填写准确,要与毕业证上的专业完全一致,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所在学校(学院)开具的毕业证明材料和学生证。
4.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国(境)外取得学历的专业,审核时可通过其所学主要课程来认定是否该岗位所需专业的相同或相近专业。
5.全科医学专业可报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学专业的岗位,高级护理、涉外护理等护理专业可报考护理学专业的岗位。
(五)递补处理。在现场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因考生放弃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出现空缺名额时,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其中:现场资格审查只递补一次)。
(六)户籍、年龄等时间认定。一是按户籍条件报考的考生,落户时间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二是考生年龄、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5年4月21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三是定向招聘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是指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等三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均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21年4月21日。四是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各类职称、资格证书取得时间均截止到2021年4月21日。五是同意报考证明截止到2021年4月27日。
(七)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定向报考。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我市定向岗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在全日制普通高校上学期间或毕业后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并完成学业取得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八)招聘岗位条件中的各类职称不包括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取得的职称。
(九)临聘人员界定
1.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聘人员”是指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或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
2.省内其它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聘人员”是指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查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
(十)同工同酬人员界定。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十一)以上“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报名前还一直在岗(中间无间断),否则不能按“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名。
(十二)其他情形。报考医师岗位未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报考护士岗位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考生,须具备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十三)回避规定。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
十、相关要求
(一)考生应当服从考试组织单位的防疫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请考生随时关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提前做好相关防疫准备工作,确保按照要求顺利参加考试。
(二)公开招聘期间,有关招聘的通知、公示等重要信息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随时发布,请各位考生务必随时关注。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招聘咨询电话: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8175107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0971—8179013
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8248659
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0971—6254163 8205210
城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6108702
城西区卫生健康局 0971—6111864
城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5507185
城北区卫生健康局 0971—5507280
湟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2235900
湟中区卫生健康局 0971—2233710
大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2722169
大通县卫生健康局 0971—7663916
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第一分院(大通县人民医院)
0971—2767666
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第二分院(大通县第二人民医院)
0971—7172966
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第三分院(大通县中医院)
0971—2750029
湟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2436133
湟源县卫生健康局 0971—2434896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0971—7914030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0971—3550265
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0971—5299194
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971—8804594
西宁市医疗机构药事服务监督管理中心 0971—6253926
西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0971—4110177
西宁市民政局 0971—6273191 6252071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
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971—6163859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971—5132943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西宁市人事考试中心 0971—6163404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7日
附件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点此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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