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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珠海市有关规定,为满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我中心决定在珠海市设立考点,面向全国2021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简介
广东省珠海市区位优越,濒临南海,是内地唯一与香港、澳门陆桥相连的城市。珠海是全国唯一以整体城市景观入选“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的城市,有“浪漫之城”的美称;也是珠三角中海洋面积最大、岛屿最多、海岸线最长的城市,素有“百岛之市”之称;先后荣获“双拥模范城”“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十佳城市”“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等称号。
二、招聘单位简介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是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直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全市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重点建设单位: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心理危机干预中心、性病质量控制中心。中心目前职工411人,其中高级职称及博士以上学历57人,硕士研究生86人。主要承担全市皮肤性病、精神疾病、结核病、麻风病、职业病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和防控管治任务。中心分设紫荆部、新村部、西区门诊部(斗门)和住院部。紫荆部主要开展皮肤病、性病和医学美容业务,新村部主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驾驶员体检、普通体检、呼吸病、结核病、心理咨询和治疗业务,西部门诊开展职业健康体检、驾驶员体检业务,住院部主要负责精神、心理疾病的门诊、住院治疗业务。
未来发展: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建设项目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市政府民生工程,也是市人大2015年议案督办项目。项目已于2019年6月27日启动建设,项目选址为南屏洪湾涌西南琴路东侧(白沙坑),总用地面积4.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8万平方米,总投资规模近十亿元,设置病床800张。项目已于2018年6月启动,2019年底主体工程封顶,计划2021年中正式投入使用。新医院将建成一所高起点、高标准、智慧型现代新型慢病防治机构,与珠海作为经济特区、珠江西岸核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枢纽城市相适应,为珠海在“努力打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引领带动全省向更高发展水平迈进”发展定位上落实健康珠海、慢病防控发挥重要作用。中心未来将建成一所现代化、高水平、智慧型,与我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门户枢纽、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三级慢病专科防治机构。
三、招聘范围及对象
(一)国家统招计划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2021年应届毕业生(含2019、2020年暂缓就业),及国(境)外2019、2020年已毕业的留学归国人员。
(二)符合粤教毕〔2019〕3号文规定的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
1.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2019、2020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及2016年至2020年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2.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2019、2020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及2016年至2020年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3.出国(境)留学的广东省户籍2019、2020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及2016年至2020年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三)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自服务期满之日起2年内(按颁发的证书日期至报名起始日计算时间),符合条件的可凭有关证书等证明材料报考。
说明:不接受仍在读的国(境)外留学生报考。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研究生学历学位报考的,按《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执行;港澳居民报考的,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7号)执行。
四、招聘岗位条件、数量及酬薪待遇
应聘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各招聘岗位条件、数量详见《珠海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春季招聘岗位表》(附件1);专业名称及代码参照《广东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执行。2021年应届毕业生及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违反诚信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联合惩戒对象的;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被聘用者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五、招聘程序及方法
具体招聘程序及方法如下:
(一)招聘程序
发布公告—>网上报名—>网上预审—>现场资格审查—>考试—>确定拟聘用名单签约—>体检—>考察—>公示—>办理入职聘用手续。
(二)报名及预审
1.报名方式与预审
本次招聘仅接受网上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考生在“珠海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招聘系统”(网址:http://219.131.197.18:9401)按要求填写报名表,提交相关信息后,将由各招聘单位材料审核小组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专业素养、学习成绩、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等岗位报考资格条件进行网上预审。通过网上预审的考生,自行登录招聘系统打印报名表并签名,凭身份证、报名表及现场资格审查所需要的报名材料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须本人参加。未通过网上预审的考生,建议不要前往现场。
各岗位招聘人数与符合条件报考人数的比例不足1:3时,该岗位将不予开考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招聘研究生学历的岗位,及招聘产科、儿科、病理、精神卫生、急诊、超声诊断等紧缺专业或较小学科的岗位不受此开考比例限制。
2.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开放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12日16:00(注:每日晚上10:00至次日早上7:00为数据维护时间,其余开放时间均可正常报名),请考生主动关注查询系统报名情况。
3.报名、现场资格审查、考核评分及面试等时间地点
网上报名时间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12日16:00 |
现场资格审查地点 | 珠海市卫生学校 |
现场资格审查及考核评分时间 | 4月13日09:00-17:00 |
面试时间 | 4月14日、4月15日 |
面试事宜 | 具体时间及地点根据报名情况现场另行通知。 |
联系电话 | (0756)-2128612 |
现场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地点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请考生密切关注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官网(http://wsjkj.zhuhai.gov.cn/)。
(三)现场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方法
考生在报名时须提供相关材料。招聘单位组织专家对报考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及考核评分,择优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具体如下:
(1)招聘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岗位。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直接进入面试。
(2)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位的岗位,按以下方式确定面试人员:
①当岗位招聘人数与符合条件报考人数的比例不超过1:3且该岗位符合开考条件时,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直接进入面试。
②当岗位招聘人数与符合条件报考人数的比例超过1:3时,从考核评分合格考生中按比例择优遴选,具体操作如下:招聘单位组织专家组根据考生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评分标准为:学历、学位、专业、学习成绩等占50%,岗位所需其他条件(如在校表现、任职情况、主要荣誉、特长及突出业绩等其他综合素质表现)占50%。该岗位从考核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依各岗位考核评分合格人员成绩高低顺序,按各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面试人员。当岗位考核评分合格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考核评分合格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若同一岗位按比例进入面试人选中最后一名同分的,同分考生均进入面试。
考核评分结果、各岗位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具体事宜,于考核评分结束后在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网站公布,请考生主动关注和查询。
2.须提供的材料
报考者应提供按以下顺序整理装订好的资料,其中原件供审查人员验证,并交留复印件(不予退还)。
(1)《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原件(附件4,表上贴1张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报名者须在“承诺人签名”处亲笔签名。);
(2)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岗位条件所需的其它佐证材料;
(3)2021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已盖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及学生证;2019和2020年暂缓就业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已盖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及暂缓就业协议或其他同等效用证明;广东省生源择业期内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广东省生源个人情况承诺书;以国(境)外学历报考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特殊情况处理方法
(1)考生在招聘现场无法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可提交《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成绩须达到合格线)原件和复印件。如考生被确定为拟聘人员,须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否则取消拟聘用资格。
(2)如拟聘人员《就业协议书》须通过网络签订,且在招聘现场未能完成签订手续的,须提供学校盖公章的网签说明材料并现场签订《拟聘用协议书》,并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招聘单位通过网络签订《就业协议书》,打印、邮寄到招聘单位,否则取消拟聘用资格。
4.其他要求
(1)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审查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不予进入面试。弄虚作假者取消报名资格;
(2)报考人员须本人按时到达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
(3)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现场资格审查只是对报考人员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发现考生情况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4)现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入面试。
(四)面试
考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80分,主要测评考生理论素养、专业知识、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是否与岗位匹配等。面试当场评分、统分,现场公布成绩。面试成绩即为考生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五)初步确定拟聘人员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面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等额初步确定各岗位拟聘人员,现场公布名单,在进行资格复查后,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拟聘用协议书》。
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在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网站上统一公布初定拟聘人员名单。
(六)体检及考察
1.体检。整个招聘工作结束后,由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在珠海市三级综合医院,统一对初定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或《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请参加体检人员做好体检准备,并准备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2张。初定拟聘人员须按时参加体检,无故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主动放弃拟聘资格。
2.考察。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执行。
(七)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被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和各用人单位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八)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聘结果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办理拟聘人员人事调动或毕业生接收、聘用及报到等手续。
六、疫情防控要求
(一)考生须于考前5天每日进行健康监测,打印并如实填写《考生健康卡及承诺书》(附件5);考试当天须生成绿色行程卡(生成流程:进入微信—搜索“国务院客户端”—在“国务院客户端”选择“防疫行程卡”—通过验证获取行程卡)。
(二)考生现场资格审查、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粤康码、绿色行程卡、经考生本人签名的《防疫承诺书》并配合检测体温。粤康码为绿码,且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相关招聘活动。
(三)外地考生应提前了解珠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特别是目前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和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应预留足够时间,严格遵守珠海市防疫隔离具体要求和规定。
考前14天内出现过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可疑症状、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粤康码为红码的考生,考试当天还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效期截止至考点考试结束当天)。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参加相关招聘活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1.诊断为疑似/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的考生;2.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的考生;3.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期的考生;4.确定为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的考生;5.考试当天粤康码为红码或体温≥37.3℃的考生。
(五)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准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的N95口罩,除身份确认环节或面试环节考官要求以外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
(六)考生隐瞒身体异常情况,或隐瞒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6)2128612,监督或投诉电话:(0756)2128851。
(二)被聘用者须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报到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报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和招聘单位同意可延长报到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
(三)考生出现资格复查不合格、签约时不能提供《就业协议书》(广东生源择业期内考生除外)、网签说明或学校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放弃体检、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资格,所缺名额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递补。递补规则为:在同岗位考试成绩合格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现场增加第二轮面试确定人选。
(四)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因自身的原因未按时办理报到手续的;2.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因公示有异议经核查属实影响聘用的;4.有违法犯罪记录的;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的。
(五)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的应聘者,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招聘单位有权解除就业协议,且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2021年3月26日
附件1: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2021年春季面向应届毕业生招聘岗位表.xls
附件6: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粤教毕〔2019〕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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