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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金华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52人公告

来源:金华人才网     2020-07-17 23: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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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金华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办案力量,根据《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暨我市有关部门同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司法雇员主要协助检察官从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


  二、招录人数


  全市两级检察院面向社会招录司法雇员52名(详见附件1)。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3、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84年7月23日至2002年7月24日期间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录检察院需要的其他条件。


  上述人员中,属2020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有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司法雇员享受五险一金、工会福利、公休假日等工资福利制度,具体薪酬咨询各招录检察院。


  五、招录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0年7月23日—7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各招录检察院(详见附件1)。


  3.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真实、完整填写《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见附件2)后前往各招录检察院现场报名。


  4.资格初审:7月25日。各招录检察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


  未通过初审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初审截止日期为7月26日17时。


  5.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报名表用A4纸打印,并贴上近期蓝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5)根据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表现等有关资料原件。


  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笔试及面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笔试


  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和综合知识,满分100分,合格分60分,由市检察院统一组织。笔试时间为8月2日上午。


  领取准考证的时间为7月29日—7月30日,地点在各招录检察院。报考人员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人数未达到1:2的,所有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60分人员均进入)。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替补。


  2.资格复审


  面试进行前,各招录检察院对拟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3.面试


  面试由各招录检察院按照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自行组织,满分为100分,合格分60分。根据岗位需要,招录检察院在面试环节可增加计算机操作测试的内容。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将在各检察院门户网站及金华人才网进行公布。


  (三)体检、考察


  体检与考察由各招录检察院自行组织。根据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的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结束后,各招录检察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司法雇员的招录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四)公示与录用


  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信息在金华人才网、各招录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参考人员放弃而出现缺额时,由各招录检察院按照总成绩,根据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各招录检察院指导被录用人员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合同的第三方由各招录检察院商同当地人社部门决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六、新冠肺炎防控要求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参加本次公开招聘笔试的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7月19日前)申领金华“健康码”(可通过“浙里办”APP或支付宝办理)、申报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境外旅居史。


  (一)“健康码”为绿码、14天行程轨迹(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可生成)均在浙江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可参加考试。


  (二)以下情形考生经排除异常后可参加考试:


  1.非绿码以及14天行程轨迹有浙江省外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


  2.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向各招录检察院招考部门报告。除提供考前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3.“健康码”为绿码但出现发热(腋下37.3℃以上)、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任一症状的考生,应当主动到定点医院检测排查,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可安排在单独的考场参加考试。


  (三)以下情形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1.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


  2.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需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但无法提供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四)其他要求:


  1.考生应当如实申报考前14天个人健康状态并填写《承诺表》,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参加笔试的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考试期间全程佩带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组织工作。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考生,应配合安排隔离或就诊。


  3.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金做好准备。


  公告发布后,疫情防控工作有新要求和规定的,将另行公告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工作经历计算至2020年7月23日,户籍以2020年7月23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报名人数不足招录人数2倍的,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低于1:1的相应核减招录计划。招录职位取消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报,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


  (三)报考人员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录用手续者取消录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考生自己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录程序的,视为放弃。


  (五)如有疑问,可咨询各招录检察院,联系电话详见附件。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六)本次公开招录有关信息在下列网站公布,请考生留意:


  1.金华检察网(http://www.jinhua.jcy.gov.cn)


  2.金华人才网(http://www.jhrcsc.com)。


  (七)对招录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579-8253704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处,举报电话:0579- 82537067。


  附件1.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职位表


  附件2.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雇员招录报名表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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