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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网格员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公众号:山西政法     2023-11-04 17: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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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山西省委平安山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网格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网格设置、网格员职责、网格员配备、网格员管理、经费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为全省抓好基层网格治理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全文如下。

  山西省网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格员职责

  第三章 网格员配备

  第四章 网格员管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网格员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委《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GB/T34300—2017)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网格员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网格长和网格辅助员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参照执行。

  第二章 网格员职责

  第四条 在村(社区)按照“规模适度、界限清晰、无缝覆盖”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分网格,城市社区网格以街巷、楼栋定界,农村网格按照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界,不交叉重叠、不留空白区域,特别是要把林田路井、矿产资源、河流沟壑等风险隐患点纳入网格管理范畴。

  第五条 科学配置网格工作力量,组建“网格长+网格员+网格辅助员”的网格团队,网格长、网格员、网格辅助员在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

  网格长、网格员和网格辅助员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其基本信息录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

  每个网格在服务管理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将网格编码、网格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第六条 网格长履行辖区内网格员日常管理职责,指导帮助网格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网格员主要发挥宣传员、信息员、协管员、矛调员、服务员的作用,不替代有关行政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网格员要坚持日常巡查走访,每周将负责的区域至少走访一遍,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做到对辖区内情况底清数明。

  网格辅助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配合开展网格相关工作,与网格长、网格员等组成团队,开展组团式服务。

  第七条 网格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基础信息,动态掌握网格内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等情况,重点关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特殊人群、“三留守”人员等,做到对网格内人员信息清、基础设施清、居住情况清。

  (二)通过走访巡查工作,及时了解网格内社情民意,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反映、协助解决群众诉求。

  (三)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网格内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铁路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地质灾害等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或线索及时向村(社区)综治中心报告。

  (四)通过定期排查、入户走访等,及时排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就地协调化解,较为复杂或涉及政策类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村(社区)综治中心报告。

  (五)协助公安、卫健、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开展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参与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工作。

  (六)按照“一网格一微信群”模式建立由网格员参与管理的网格微信群,推动网格内居民、企业、商户、机关等至少“一户一代表”进群,配合开展党建相关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委政府重要决策,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引导群众遵纪守法,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倡导文明社会风尚。

  (七)对网格内独居老人、残疾人等需要办理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残疾人服务等事项开展代办服务,为网格内居民群众提供综合类的公共服务。

  (八)开展宗教等场所的走访,协助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参与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医院、平安校园等基层平安创建工作,组织发动网格内楼栋长、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九)落实完成好各级综治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网格员配备

  第八条 在城市社区,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在农村工作任务重的地方,也可以配备专职网格员;其他农村地区的网格员可以由村“两委”除主干之外人员或“乡村振兴万人计划”招聘的大学生等担任兼职网格员。

  第九条 担任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社会工作师各级证书者、退役军人、享受低保人员等为网格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网格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被录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网格员配备应当坚持“忠实可靠、人岗相适、因地制宜、务实管用”的原则,由县(市、区)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县(市、区)委政法委具体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依托劳务公司等方式配备。如中途出现辞职、辞退、解聘等情况导致网格员职位空缺的,及时进行补充。在疫情防控等战时状态可按照相关要求及时配备、及时补缺。

  第十一条 网格员选配一般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检查、政治审查、公开公示、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 网格员管理

  第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与同级综治中心一体运行,承担组织、协调、指导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在县级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县级综治中心建立健全网格员选配、管理、培训、奖惩、考核、解聘等相关制度以及网格员工作职责清单;建立健全网格事项准入制度,制定准入清单,及时分流、指派、处置网格员上报事件,规范处置流程;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任务清单,督促有关部门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负责制定网格员入户走访、信息报送、工作例会、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对上级指派以及下级上报事项进行协调处置,做好跟踪督导。

  村(社区)综治中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网格员开展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及时上报无法处置及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按照问题上报、案卷建立、任务指派、调查落实、处理反馈、结案归档的“六步闭环”工作机制运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格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隐患,了解群众诉求后,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处理不了的,应当及时上报村(社区)综治中心,村(社区)综治中心积极协调处理网格员上报事件,处理不了的逐级上报。

  (二)各级综治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下级综治中心、网格员上报的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属于本单位或同级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决或分流至相关部门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加强协调;属于下级综治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交办;需要由上级综治中心协调的,应当及时上报。

  (三)各级综治中心对发现或者接报的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应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或者跟踪检查督促同级相关部门、下级综治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相关居民群众反馈。

  (四)乡镇(街道)以上各级综治中心应当对上述全过程建立电子档案。有条件的社区(村)综治中心可建立电子档案。

  (五)做好任务流转办理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纳入网格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格员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培训,提升网格员综合业务技能。

  省、市两级主要负责培训骨干力量业务知识和技术操作知识;县、乡两级负责全部网格员日常培训,县级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乡级每年不少于3次。

  第十五条 纳入网格工作事项由县级党委政法委负责审批把关,建立准入清单,明确纳入理由、标准及退出程序。

  与网格职责不相符、与网格员工作能力不相匹配的事项和没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的工作,不得下放到网格;行政性、执法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不得纳入网格职责范围。对于已经纳入网格范畴的事项,经过实践证明不再适宜由网格承担的事务,按程序批准退出。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不按规定安排网格员从事与其职责不相符工作的,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条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综治中心要建立网格员奖惩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网格员给予选树典型表彰、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荣誉,落实绩效报酬等物质奖励,不断拓宽网格员职业发展通道。对考核不称职的网格员予以撤换。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专职网格员劳动报酬和兼职网格员工作补贴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专职网格员待遇(不含各类保险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探索城市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享受社区工作者相关工资待遇。

  农村网格员待遇比照“两委”主干以外的干部执行,至少每月不低于500元。

  网格辅助员工作补贴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可以通过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市场化方式为网格员提供风险保障,努力消除其后顾之忧;可以通过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方式增加补助,充分调动网格员工作积极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网格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依法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网格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格员因工作受到恐吓、威胁、伤害、报复陷害、侮辱诽谤的,工作装备被破坏、抢夺的,其他阻碍网格员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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