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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青岛市总工会     2023-05-13 18: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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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

    《青岛市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青岛市总工会第13次党组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严格遵照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3月6日

    青岛市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下简称工会社工)的聘用、管理工作,推动工会社工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山东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会〔2018〕74号)、《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办[2019]83号)、《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标准的通知》(鲁会办[2019]84号)、《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工会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会办[201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社工,主要是指在各级工会核定编制之外,通过公开招聘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素质能力的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选 聘

    第三条  工会社工的选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为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村级工会、区域(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区市产业工会等,合理配备工会社工,原则上由区市总工会统筹配置使用。

    第四条  各区市总工会每年12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工会社工招录计划,由市总工会汇总上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五条  工会社工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并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40周岁以下;

    (三)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品德优良,具有适应基层工会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七)根据岗位需要,在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会社工的选聘,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签订用工合同、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笔试结束后,根据招聘岗位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比例进入体检和政审的考生,先等额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在体检政审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进入工会社工人才储备库,待工会社工出现人员空岗的情况下,依照成绩由高到低,经征求考生意见后,可由用人单位直接录取使用,工会人才储备库名额用完为止。进入工会社工人才储备库有效期截止日为下一个招聘期开始日。

    第七条  工会社工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区市总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会社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会社工的责、权、利及约束条件。劳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由青岛市总工会将工会社工相关情况报省总工会备案。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社工个人档案,由区市总工会或委托专业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工会社工一经录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区市总工会或其下属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因个人原因或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

    第九条  试用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职位要求的,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并交由各区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条  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或变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各区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续订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的,应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且符合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续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各区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社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2)工会社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的;

    (3)工会社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招聘单位的;

    (4)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未依法为工会社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工会社工权益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工会社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会社工劳动的;

    (10)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工会社工人身安全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会社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与工会社工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工会社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工会社工违反工会管理规定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区市总工会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续订条件的;

    (2)工会社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工会社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区市总工会应当出具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会社工应当在5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济补偿将在工作交接手续办结时支付。

    第四节  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工会社工个人信息主要包括:

    (1)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信息;

    (2)家庭内部状况的变化,如婚姻、生育、伤亡等;

    (3)进修通过的考试以及学历、培训证明、学术成就、发明创造等;

    (4)是否处于女职工特殊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5)劳动能力的变化;

    (6)用于工资发放的个人银行账号变更;

    (7)其他与工作有关的个人信息的变更。

    第十八条  工会社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工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告知的,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工会社工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推动各类单位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帮助指导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协助做好收缴工会经费工作;

    (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三)向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接受职工委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和调解,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

    (四)促进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协调推进职工后勤保障服务,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

    (五)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帮助职工规划职业发展,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六)收集基层工会和职工会员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反映职工诉求;

    (七)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

    (八)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社工应当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未经区市总工会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从事与工会业务无关的工作。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工会社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区市总工会负责。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由区市总工会记录在案,并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以工会社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依据,对履职尽责、完成阶段性目标及全面工作任务等情况作出评价。实行个人工作记实与区市总工会审核评鉴相结合,统一组织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

    第二十三条  区市总工会应根据实际制定日常考核、季度考核等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项目,量化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公开透明。一般按照确定考核指标、个人工作记实、用工单位审核评鉴、公示考核结果、汇总备案考核情况等程序进行。

    (1)确定考核指标。区市总工会根据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每名工会社工的年度工作任务,包括工作数量、完成时限、完成标准等。对于临时增加的工作任务,应及时分解到个人。

    (2)个人工作纪实。每年12月初,工会社工对本年度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及出勤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所属区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3)组织审核评鉴。工作评鉴分为考评赋分和鉴定等次两个环节。考评赋分:依据被考核人岗位职责与年度目标任务、个人工作记实和现实工作表现情况,制定满分为100分的《年度考评赋分参考标准》,按照“谁了解谁有评价权”原则,组织有关人员逐项评价,生成考评分数。鉴定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被考核人的考评得分综合确定。考核等次由所属区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在《年度考评登记表》上填写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4)反馈和公示。年度考评结果和评鉴意见应及时向被考核人进行反馈,年度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存档备案。年度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区市总工会将考核结果及时向青岛市总工会备案,并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录入全市工会社工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会社工薪资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和奖励惩戒等的主要依据。

    (1)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区市工会社工总人数的15%。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岗位晋升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同时可予以适当奖励。

    (2)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工会社工,增加一个薪级工资执行。

    (3)上年度考核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不增加薪级工资,由区市总工会对其诫勉,限期改进。

    (4)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第二年降一级岗位工资执行,已在见习干事岗位的继续执行见习干事岗位工资。

    (5)加强对年度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化工作部署和人员配置,安排相应培训,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总工会每年11月初要针对工会社工的招聘录用、管理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资待遇、工作开展、队伍建设等相关方面情况开展专项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总工会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坚决予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薪酬保障

    第一节  薪酬来源

    第二十六条  工会社工的薪酬由全总和省、市、区市总工会、乡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省总工会将对工会社工的薪酬给予定额补助并定期进行调整,青岛市总工会补助不低于省总工会补助额度,不足部分由区市总工会和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  区市总工会将工会社工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工会社工发生离岗等变动的,应当在一周内及时上报青岛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坚决杜绝“吃空饷”、虚报冒领工资补助等现象的发生。工会社工的薪酬,由区市总工会相应部门管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节  岗位设置

    第二十八条  工会社工的岗位由见习干事、初级干事、中级干事、高级干事构成。中级干事和高级干事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工会社工总人数的20%和10%,具体由青岛市总工会统筹使用。

    (一)见习干事的核定。现有工会社工凡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从事工会社工工作时间3年以内,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核定为见习干事岗位。

    (二)初级干事的核定。现有工会社工凡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从事工会社工工作时间3年(含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核定为初级干事岗位。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核定为初级干事岗位。

    (三)中级干事的核定。现有工会社工凡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从事工会社工工作时间8年(含8年)以上,且近8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核定为中级干事岗位。中级干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工会社工总人数的20%。

    (四)高级干事的核定。现有工会社工凡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从事工会社工工作时间14年(含14年)以上,且近1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核定为高级干事岗位。高级干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工会社工总人数的10%。

    以上工作时间均不包含试用期。

    第三节  薪酬标准

    第二十九条  工会社工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待遇严格按照山东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薪酬部分参照区市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并结合岗位等级、资历、学历、工作业绩、历年考核结果等条件,采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区市、乡镇)岗位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工会社工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岗位工资执行相应岗位标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总工会对工会社工的补贴每年分四次拨付,各区市总工会要在每季度末将辖区内当季的工会社工聘用情况统计表、考勤表和工资发放单报送青岛市总工会,经审核确认作为青岛市总工会拨付经费补贴的依据。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1.岗位工资按见习干事、初级干事、中级干事、高级干事分为四个等次,其工资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岗位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按照学历起点薪级与从事工会社工工作的年限计算的薪级之和核定。学历起点薪级按以下标准核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从事工会社工工作的年限按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度计算,每一年度计算一个薪级。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要与工会社工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挂钩,要充分体现承担的工作量、完成工作的质量和实际贡献。绩效工资标准由区市总工会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基本工资总额的60%至100%确定。区市总工会确定的绩效工资标准报青岛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工资标准表 (见附件)

    第四节  薪酬增长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个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第七章  福利待遇和假期

    第一节  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会社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工会社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奖金福利待遇等,发放标准由各区市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节  假期

    第三十四条  工会社工享有以下假期:

    (1)带薪年休假

    (2)事假

    (3)病假

    (4)婚假

    (5)丧假

    (6)产假

    (7)男员工护理假

    (一)带薪年休假

    工会社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带薪休假。

    带薪年休假应根据实际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提前15日向所在用工单位和区市总工会申请,经区市总工会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休假,视为旷工。

    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休完,因特殊原因,当年度未休完的年带薪年休假,经区市总工会书面批准可延期至次年第一季度休完。因个人原因导致当年度,且未经批准,带薪年休假未休完的,不予补休且不予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区市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会社工休假,工会社工应按要求休假。

    带薪年休假不得预先透支。

    休假流程:休假前由本人向所在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安排书面同意休假的,本人持书面同意证明向区市总工会报批,经区市总工会批准方可休假。

    (二)事假

    事假是指因私事请假,事假为无薪假期,已发工资在次月工资中扣除。

    申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征得所在用工单位同意,本人持书面同意证明向区市总工会报批,经区市总工会批准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在休假前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合理方式,通知所在用工单位负责人和区市总工会,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第一天补办报批手续,否则视为未经批准休假,可视为旷工。

    事假应在已休完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基础上进行,且原则上每年度连续休事假不应超过7天,累计事假不能超过15天,超出上述标准休假的应经区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批准。

    (三)病假

    病假是指患病或非因工受伤,经医院诊断确需休息治疗的期间。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申请病假应有区市以上医院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包括病历、建议休息单等。

    休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应由本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所在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征得所在用工单位同意,并向区市总工会报批,经区市总工会批准方可休假。因情况紧急或特殊原因不能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或不能由本人提出申请的,应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合理方式,由本人或亲属、本单位同事通知所在用工单位负责人和区市总工会,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病假上班后第一天补办报批手续,否则视为未经批准休假,可视为旷工。

    (四)婚假

    工会社工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有三天带薪婚假。休婚假根据实际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提前1周向所在用工单位和区市总工会报批。

    (五)丧假

    工会社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去世,可以享有1-3天带薪丧假。

    (六)产假及哺乳时间

    女工会社工怀孕的,应尽早通知并递交医院诊断证明。符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的,按照条例享受产检假及产假。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每个工作日享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含往返途中交通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每个工作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七)男员工护理假

    男工会社工配偶生产属于晚育,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享有七天护理假。

    休护理假应根据实际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提前1周向所在用工单位和区市总工会报批。

    第八章  职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工会社工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并重原则。晋升需考虑工会社工的整体素质。

    (二)工会社工岗位级别一般应逐级晋升。

    (三)能升能降原则。岗位级别可升可降,上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降一级岗位级别使用。

    第三十六条  工会社工岗位晋升条件和流程

    (一)首次招聘使用的工会社工,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为见习干事。

    (二)考核连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见习干事工作满3 年的下一月起,自然过渡为初级干事。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直接确定为初级干事。

    (三)初级干事晋升中级干事

    基本资格条件:在初级干事岗位工作满5年且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工作态度端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同事和睦相处;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和工会工作经验。所在区市工会社工中,中级干事人数未超过总数的20%。

    晋升流程: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人员向所属区市总工会写出书面申请,区市总工会根据中级岗位空缺数核准后,通过推荐、考评、谈话、公示等环节产生晋升意向人选,并将意向人选报青岛市总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落实工资待遇。

    (四)中级干事晋升高级干事

    基本资格条件:在中级干事岗位工作满6年以上,且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作态度端正,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同事和睦相处;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和丰富的工会工作经验。所在区市工会社工中,高级干事人数未超过总数的10%。

    晋升流程: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人员向所属区市总工会写出书面申请,区市总工会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核准后,通过推荐、考评、谈话、公示等环节产生晋升意向人选,并将意向人选报青岛市总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落实工资待遇。

    第九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七条  鼓励用工单位对优秀工会社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表扬奖励。对工作突出、成绩优异、贡献较大的,除着重从精神上予以奖励外,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工会社工表现优秀、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会专职副主席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工会社工表现突出的,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作为党员培养发展或评先评优对象。

    第四十条  推荐优秀工会社工参评“齐鲁和谐使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等称号。

    第四十一条  为工会社工提供教育培训激励。鼓励工会社工提升专业素养和技能,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考取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将工会社工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岗前培训、岗位轮训、资格培训、专题培训等工作规划和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分类、分批实施培训。定期组织工会社工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通过案例教学、座谈研讨、现场观摩、情景模拟、拓展训练、模拟演练等方式,不断提升培训效果。要积极发挥互联网优势,大力倡导在线学习,提高工会社工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养。坚持岗前培训,新聘用(使用)的工会社工在半年内统一安排进行系统的上岗资格和业务培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区市总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违规套取、截留专项资金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内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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