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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沈阳市招聘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43人公告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2020-07-09 17: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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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沈阳市公开招聘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公告


  为科学配置我市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辽人社〔2020〕24号)等政策法规要求,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3名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2.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及身体条件。


  3.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体年龄以报名起始之日计算,即1984年7月12日(含)至2002年7月11日(含)期间出生。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具体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详见《2020年沈阳市公开招聘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计划信息表》(附件1)。其中,符合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可先行报名及考试,但须在聘用之前取得。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根据“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要求,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2020届毕业生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待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先报名再考证,但须提交《“先上岗、后考证”考生个人承诺书》(附件2)。其他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3.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2018年1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且尚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


  4.应聘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它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


  (三)不得报考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报考。


  3.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岗位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shenyang.gov.cn)、沈阳市教育局(http://jyj.shenyang.gov.cn)、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官方网站统一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7月11日9:00至7月13日16:00。


  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sysksy.cn/)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填写附件2的考生,还须将承诺书以图片形式上传(竖版、正面、整体清晰拍照,jpg格式,大小10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之内初审完毕,最后一天报名的初审时间顺延至7月14日16:00。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缴费确认。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须重新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通过网银缴纳考务费50元人民币。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应聘人员在网上缴费后,再次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查询(查询时请提供银行名称、订单号、缴费时间、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等信息)。考务费缴纳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不可更改报考岗位。缴费时间顺延至7月15日16:00。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有效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1:3时,取消(或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已报考该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4.网上打印准考证。请应聘人员实时关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发布的后续公告,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环节使用。各招聘岗位具体笔试时间、地点及要求详见《准考证》。


  (三)考试考核


  1.笔试


  笔试时间通过沈阳市考试院网站另行通知。


  笔试内容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等。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应聘人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满分为100分。


  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成绩查询通知。


  2.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后,各招聘单位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同意报考证明。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3.面试


  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0分除外)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0分除外)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相关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招聘单位电话通知递补人员并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面试开始后,不再进行递补。


  面试内容包括实践操作和试讲。实践操作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素养与实践操作能力,试讲主要考察考生的教育教学基本素养、教学能力、仪表仪态及口头表达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其中,试讲满分40分,实践操作满分60分,试讲和实践操作成绩之和60分为及格线,低于60分不予录取。面试时间、面试相关事宜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


  4.总成绩计算


  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保留两位小数。考生总成绩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时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和相关区县教育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体检组织部门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后,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涉罪信息查询


  按照《关于印发<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检会字〔2019〕8号)要求,由市教育局负责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因涉罪信息查询不合格而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考察


  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含“先上岗、后考证”的在一年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凡在笔试、面试考前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考生,按沈阳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处理。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3.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涉罪查询、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并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4.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咨询电话


  1.招聘政策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沈阳市教育局:024-22874810


  沈北新区教育局:024-89864517


  沈阳市化工学校:024-29873315、29873558、29873533


  沈阳市旅游学校:024-86899585


  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024-67998277


  沈阳市轻工艺术学校:024-26715505


  沈阳市外事服务学校:024-22853077


  沈阳现代制造服务学校:024-25262815


  沈阳市信息工程学校:024-29871613


  沈阳市艺术幼儿师范学校:024-24519971


  沈阳市装备制造工程学校:024-85717500


  2.技术支持电话:


  沈阳市考试院:024-67851677、67851641


  3.纪律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社局:024-22539026


  4.电话咨询时段:


  上午9:00-11:30;下午 13:00-17:00


  附件1:2020年沈阳市公开招聘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计划信息表


  附件2:“先上岗、后考证”考生个人承诺书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考试院


  2020年7月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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